为进一步提高课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度、中国科协相关规定,以及《中国基本建设优化研究会章程》,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 立 项

 

第一条 立项是指经中国基本建设优化研究会(以下简称中基会)发布的由国家、企业财政支持,或课题承担单位自主担负研究经费的课题。包含以下两类:

1.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各类企业委托研究的课题。

2.中基会发布、自主确定研究的课题。

第二条 课题立项一般每年一季度集中办理。特殊情况下可随时办理。

 

二、 申 报

 

第三条 课题主要以公开申报方式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一些特殊课题,可采取定向委托方式。

第四条 中基会负责(或委托)组织课题申报、审批、管理、结项等工作,包括发布申报指南,组织评审等。

第五条 课题申报单位一般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单位、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一些特殊课题个人也可申报。课题负责人应具有相关研究领域较高学术造诣并具备相应的研究经历。

第六条 课题申报单位依据申报要求提交申报申请,填写《中国基本建设优化研究会课题申报书》(见附件1,报送5份)。中基会对课题申报单位和课题负责人进行资格审查。

 

三、 审 批

 

第七条 中基会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召开专家评审委员会议,对课题立项进行评审把关。

第八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一般由中基会顾问、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特聘研究员、研究员组成;特殊情况可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参与评审。根据每次评审需求,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独立实施评审职能。召集人由权威专家担任。

第九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课题评审时,以会议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提出意见。必要时可召集课题申报单位进行咨询答疑。疫情期间可采取通讯评审办法。

第十条 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意见,择优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经中基会主管领导批准后,在官方网站公布评审结果。

第十一条 中基会对通过课题立项的课题承担单位发出研究任务通知,并签订课题研究合作协议,作为课题实施、工作检查、结项验收的基本依据。

 

第十二条 承担课题单位通过开题报告(报送5份)评审会后方可推进研究。评审会采取集体合议方式,综合考虑研究内容、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团队构成等因素,做出是否开题结论。未通过评审的,10个工作日内可再申请一次。

 

四、 管  理

 

第十三条 研究管理部为中基会课题管理的承办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课题研究原则上在12个月内完成,一般不超过18个月。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

第十五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将立项课题列入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提供必需的环境条件,确保课题研究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对本课题研究负总责,确保课题时间、进度、质量等的落实。并与中基会保持经常性联系沟通,遇有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 在课题实施过程中,各课题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参加中期评估会,提交《中国基本建设优化研究会中期检查申报书》(见附件2,报送5份),向评估专家组报告课题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评估专家根据《课题申报书》及双方合作协议,对课题研究现状提出评估意见;各单位根据评估意见整改。中期评估未通过者,不能继续推进课题研究。

第十九条 课题承担单位或课题负责人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严重政治问题、严重学术不端行为、严重合同违约行为等问题的,一票否决。并不准再承担中基会课题。

 

五、 结 项

 

第二十条 课题承担单位完成课题后,应提交《中国基本建设优化研究会课题鉴定结项申请书》(见附件3,报送5份)、课题研究报告等。由中基会组织结项验收。

第二十一条 结项验收专家委员会从中基会专家中遴选,一般不少于5人。以会议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提出是否结项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在结项验收结束后,课题承担单位须根据专家意见,对研究成果做进一步修改完善。

第二十三条 课题承担单位研究报告经中基会主管领导签批后,该课题即为结题,中基会发出结项通知,并将研究资料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 未通过结项验收的课题,须根据验收专家意见做出修改完善,并在一个月内再次提出申请。经评审仍不通过的,该课题不予结题。

 

六、成 果

 

第二十五条 课题研究成果一般为系列研究报告,包括研究总报告、专题调研报告以及相关研究资料等。

第二十六条 课题结题后,课题承担单位须出具纸质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结项报告书2份(含电子版),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中基会。

第二十七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研究成果所有权属于中基会(或委托单位)。课题组和研究者享有署名权。课题承担单位公开发布前,须征得中基会同意。

第二十八条 中基会每年编辑出版《中国基本建设优化研究优秀成果选编》(书名另定),或在官方网站刊登课题研究报告部分或全部内容。

第二十九条 所有未正式公开的研究内容、数据材料、重要结论等,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单位或个人名义对外泄露和公开发布。涉及国家机密的,严格执行涉密有关规定。

 

 七、经 费

 

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包括企业委托课题的经费,中基会收取10%的管理费,作为专家评审和课题管理费用。

第三十一条 中基会自主确定的研究课题,以及各单位、个人申报课题的经费,由课题承担单位自行承担(包括专家评审费)。

第三十二条 课题承担单位未能完成课题研究,或由其它原因导致不能完成的,课题承担单位须向中基会提交书面报告。已下拨的经费应予退回。

第三十三条 课题经费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和中国科协要求执行,专款专用。课题结题后,应按规定上报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课题经费主要用于课题研究所需的资料费、国内调研差旅费、会议费、计算机使用费、印刷费等。以及课题立项评审、中期评估和结项验收等。

 

  八、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中基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的课题管理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试运行时间为一年。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在中基会。

 

中国基本建设优化研究会

二○二二年二月十日